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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水产养殖展/养殖设备展!提醒2020年严管水产渔药及投入品

来源: 聚展网 2020-04-07 18:02:23 4219 分类: 渔业资讯

农业农村部权威发布!禁用渔药清单来了!2020年严管水产渔药及投入品(本文内容版权归属聚展所有,未经同意,禁止转发)

@所有水产人!农业农村部重力出击!2020年严查渔药及投入品!严打违规用药,涉嫌犯罪送司法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工作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0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20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任务

2020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分上、下半年2次,与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同步开展,为风险监测。

(一)排查范围: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依法审批的药品(以下称“非规范药品”)。

(二)样品数量:全年共安排抽检北京、天津、河北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省(区、市)和兵团”)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365个样品,其中水产养殖用兽药95个样品、水产养殖用饲料90个样品、非规范药品180个样品(抽样任务安排见附件3-1)。水产养殖用兽药包括化学药品和中草药两类,非规范药品暂时按用途分为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4类,其抽样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三)排查对象:水产养殖投入品的风险物质为可能对质量安全造成隐患的部分禁限用药品(见附件3-2)。各质检机构可根据有关省(区、市)用药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风险物质。

(四)检测方法:风险物质已有检测方法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无标准的,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商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称“质检机构”)建立统一检测方法。

(五)调查处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负责制定和组织年度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抽样、检测、信息通报和结果报送等工作。有关省(区、市)和兵团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接到质检机构排查情况通报后,指导地方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对涉案企业和养殖户加强教育,同时将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省级主管部门发现水产养殖饲料存在质量问题的,将有关信息移交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行查处。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完善方案。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工作,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协作,从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加大对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等的打击力度,努力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各质检机构要提前开展监测地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调研,了解有关省(区、市)和兵团养殖使用主要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情况,增加风险排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各质检机构要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理安排上、下半年抽检,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31日前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二)合理布点,信息齐备。各质检机构要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抽样地点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殖场为主,可以兼顾兽药、饲料和非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要尽可能扩大排查的企业和产品范围,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和备样至少2年以上。各质检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问题产品,立即向有关省(区、市)和兵团通报抽样和样品信息等排查情况。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将违法使用假兽药等案件的后续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三)加快进度,及时总结。水科院质标中心于5月31日前完成统一检测方法的制定工作。各质检机构要认真做好检测和数据汇总,分别于7月15日和10月31日前将抽样和检测结果(不作合格性评价)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同时通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水科院质标中心于8月5日、11月2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排查和全年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76、59192918(传真)

电子邮件:aqucfish@163.com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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