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持牌支付机构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支付”)发生了股份质押事件,涉及的质押股份数量达到了69100000股,市值约为1219615000元。
据公开信息,质押人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参股企业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此次质押的股份数量占联想控股所持股份比例的33.04%,占总股本比例的8.64%。质押权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据了解,此次股份质押的目的在于获取贷款。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融资。
若以质押日收盘价17.65元计算,此次拉卡拉被质押的股份价值超过了12.2亿元人民币。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4月25日,拉卡拉支付在深交所成功上市,成为第一家登陆A股市场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拉卡拉的第一大股东为联想控股,在上市之初,联想控股占股31.38%,目前的持股比例则为26.14%。
尽管联想控股是拉卡拉的第一大股东,但在拉卡拉的招股说明书中曾提及,联想控股仅作为财务投资者,并非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应事先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有关于此类情况的规定,预计正式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不会有太大变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应在质押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质押,都需向央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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