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跨境电商新规正式上线。对于这个全新的法案,电商企业又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全新事项呢?
一、跨境电商新规都有哪些
1.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产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布告》(海关总署布告2018年第194号)
2.商务部、国家发展和变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方针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4.海关总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渠道企业付出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布告》(海关总署布告2018年第165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和变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乡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国家密码办理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理办公室《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清单的布告》(财政部布告2018年第157号)(本文内容版权归属聚展所有,未经同意,禁止转发)
6.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布告》(海关总署布告2018年第177号)
相较于以往覆盖面较小、过渡方针频发的立法特色,本次密布出台的跨境电商新规由不同监管层面的法规方针组合,以初步完好的监管系统出现,监管要点清晰且力度加大。
二、新规是否适用于所有跨境电商买卖场景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跨境电商买卖活动均会归入上述新规的监管规模。
从消费行为看,上述新规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根据商财发〔2018〕486号文件的规则,受新规束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顾客经过跨境电商第三方渠道经营者自境外购买产品,并经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从产品要求看,仅在产品契合下列场景中的任意一种景象时,方能归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适用规模。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清单(2018年版)》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方针规则的条件。
2.经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买卖渠道买卖,可以实现买卖、付出、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未经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买卖渠道买卖,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接受相关电商企业、付出企业的托付,许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买卖、付出等电子信息。
基于上述要求,若产品不在《2018版清单》规模内或超出个人自用规模的,或者是企业无法自行传输或者托付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向海关传输买卖、付出、物流“三单”信息的进口出售行为,均不适用跨境监管新规,同样也无法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方针。
三、新规下跨境电商企业应要点关注哪些内容
纵览跨境电商新规,可以看到新规在合规层面出现出“一对方向,两种形式,四类主体,九大要点”的鲜明特色。“一对方向”,即新规一起囊括了对跨境电商进口、出口这对方向的监管要求。“两种形式”,即新规规则现在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买卖主要适用“网购保税进口”及“直购进口”两种监管形式。“四类主体”,即新规一起关于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渠道、境内服务商、顾客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的4类主体提出要求。“九大要点”,即新规从企业办理、通关办理、税收办理、数据办理、信誉办理、渠道办理、场所办理、退货办理及检疫、查验和物流办理等9个方面临跨境电商企业提出全面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