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旨在推动产业质量竞争力的提升,为质量强国和制造强国的建设提供支持。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明确规定实验数据必须准确、可靠,测量能力需满足实验室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0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
02 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 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 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
- 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03 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 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
- 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 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 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
- 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04 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
05 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
06 运行
第二十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
07 评估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08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FENESTRATION BAU CHINA
举办地区:上海
开闭馆时间:09:00-18:00
举办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
展览面积:165000㎡
观众数量:190000
举办周期:1年1届
主办单位:慕尼黑博览集团、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欧洲门窗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