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建材领域、建筑领域各类市场各类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别企业信用的缺失,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全行业需要高度重视失信行为对企业经营、企业信誉度、行业良性发展及对产业链优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日前,为规范对失信信息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方式、程序和协同联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失信后,面临着多部门联合惩罚及信息公示,将直接减少其市场交易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而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企业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某种程度上可间接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进而提高预期收益。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实现了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征信系统,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不断完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方信用主体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提升了各方信用主体信用意识。但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信用诚信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引导失信主体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
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提升信用水平,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相关媒体报道,湖北一家新材料公司,发展势头强劲,国内某大型建材集团看中其发展潜力,决定并购该公司。但这家新材料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一条“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处罚信息,导致并购进程受阻。该公司在公示期间主动纠错,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为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后,并购进程得以继续推进。
《管理办法》强调构建全国“一处修复、处处同步”的信用信息修复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信息修复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更新,以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四库一平台”承担信用信息发布、归集、公示等责任,《管理办法》提出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这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指导。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修复可根据《管理办法》对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与信用平台网站实现共享互通。
《管理办法》肯定了信用主体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对失信主体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整改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了引导和鼓励,并对不同负面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修复作出不同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导向,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精细化、规范化、全程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的贯彻和落实,是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补充,在制度上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闭环。同时,《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可以说,《管理办法》的出台与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建立,将进一步发挥信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创造性的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
面临复杂严峻的市场环境,近些年建材领域、建筑领域企业由于环保、安全、招投标及合同纠纷等各种原因,导致失信行为多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需要积极主动地用好信用修复机制,消除失信影响,重塑诚信形象,争取在社会资源配置和自身发展中获得更多机会。
(作者系北京联合征信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本文原载于《中国建材报》4月17日1版《建材企业要用好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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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张永杰
监审 | 贺 丹